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有字體大小的限制嗎?

Q: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有字體大小的限制嗎?

 

A:
1. 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5月30日部授食字第1081603869號公告訂定「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第3點,應標示之事項,其字體大小規格如下:
(1) 產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大於800 g或800 mL者,其高度及寬度均不得小於2.0 mm。 
(2) 產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小於(含)800 g或800 mL大於300 g或300  mL者,其高度及寬度均不得小於1.6 mm。
(3) 產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小於(含)300 g或300 mL者,其高度及寬度均不得小於1.2 mm。

2. 上述字體認定原則如下:
(1) 中文字體:以字元大小認定。
(2) 國際通用符號或阿拉伯數字:如使用與中文同一字型及字體大小,以字元大小認定。
(3) 英文字體(全成分):全部大寫且使用同一字型及字體大小者,得以大寫字母高度判定;倘大小寫字母混用或全部使用小寫字母,且使用同一字型及字體大小者,則得以小寫字母『o』或與『o』相等之字母高度為判定依據,且其標示方式應使消費者清晰辨識及容易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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