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化粧品產品中文標示需要包含哪些產品資訊呢?
Q:化粧品產品中文標示需要包含哪些產品資訊呢?
A: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 條之規定,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標示項目 注意事項 品名
- 產品之命名應與產品本質相符,使消費者易於明白、理解者為原則,如ⅩⅩ冷燙液或ⅩⅩ面霜等。
- 虛偽誇大或涉及醫療效能之詞句,均不得使用。
用途
- 產品之應用的層面、範圍。
用法
保存方法
- 產品的使用方法。
- 產品保管收存的方法。
淨重、容量或數量
- 依產品特性標示內容物淨重、容量或數量。
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 產品實際添加物資訊;如為特定用途化粧品,另外標示特定用途成分含量。
- 全 成 分 名 稱, 應 參 照 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of Cosmetic Ingredients(INCI)、中華藥典、美國藥典(United States Pharmacopoeia)或歐洲藥典(European Pharmacopoeia),或其他公定書或藥典,以中文或英文標示。
- 色素成分之標示得參照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之 Color Index(CI)或EC Directive Annex IV 命名法。
- 香精及香料之標示,得以香精、香料、Flavor、 Fragrance、Parfum、Perfume 或Aroma 表示之。
- 成分名稱應依其含量(淨重或容量),由高至低排列標示。但成分屬成分含量小於或等於百分之一或彩粧類產品使用之色素成分者,得於產品中其他含量大於百分之一之成分後任意排列。
- 彩粧系列產品應標示其加入色素之名稱;其可能加入之色素得載明「+\–」、「may contain」、「可能加入之色素」。
- 使用含有多種成分之複方原料,仍應將其所含之全部成分名稱展開詳實標示。
- 產品製程中需用,但最終並不存在於產品中之次成分或溶劑,以及成分中之不純物並對最終產品無功能者,得免標示之,惟業者須就個別產品實際情形負舉證責任。
使用注意事項
- 運用或使用產品時應關注留意的事項。
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 產品責任業者資訊,國產產品標示製造業者,輸入產品標示輸入業者。
- 受託製造業者非屬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
- 地址標示應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工商登記所在地為準。
- 原產地(國),指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製造或加工製成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
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
- 應以壓印或不褪色油墨印刷、打印等方式,標示於外包裝、容器或標籤之上。
- 以標籤為之者,須將法規規定之所有中文應標示項目應以不褪色油墨,印刷或打印於同一張標籤,不得單獨另外以黏貼方式附加。
- 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
- 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得僅標明年月,並以當月之末日為製造日或期限終止日。
批號
- 參照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規定,指鑑別特定批之數字、字母或符號組合。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成分、產品類別等規定,各別訂定之標示事項。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化粧品標示法規暨問答集,法規隨時更新,如有變動仍須依照最新發布之公告規定辦理。